總 則 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簡稱《中國藥典》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組織制定和頒布實施。《中國藥典》一經頒布實施,其同品種的上版標準或其原國家標準即同時停止使用。 《中國藥典》由一部、二部、三部、四部及其增補本組成。一部收載中藥,二部收載化學藥品,三部收載生物制品,四部收載通則和藥用輔料。除特別注明版次外,《中國藥典》均指現(xiàn)行版《中國藥典》。 本部為《中國藥典》一部。 二、國家藥品標準由凡例與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則共同構成。藥典收載的凡例與通則對未載入本版藥典但經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頒布的其他中藥標準具同等效力。 三、凡例是正確使用《中國藥典》進行藥品質量檢定的基本原則,是對《中國藥典》正文、通則及與質量檢定有關的共性問題的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。 四、凡例和通則中采用“除另有規(guī)定外”這一用語,表示存在與凡例或通則有關規(guī)定不一致的情況時,則在正文中另作規(guī)定,并按此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 五、正文中引用的藥品系指本版藥典收載的品種,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規(guī)定。 六、正文所設各項規(guī)定是針對符合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》(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, GMP)的產品而言。任何違反GMP或有未經批準添加物質所生產的藥品,即使符合《中國藥典》或按照《中國藥典》沒有檢出其添加物質或相關雜質,亦不能認為其符合規(guī)定。 七、《中國藥典》的英文名稱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;英文簡稱為Chinese Pharmacopoeia;英文縮寫為ChP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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